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8执100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凤凰南路26号。法定代表人康福民,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李财。关于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围民初字第41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财至今未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财在中国农业银行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支行的存款元至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开户行: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围场镇支行,账号:52003012200002424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窦永海
审 判 员 郑国杰
代理
审判员 丁 会 群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岩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