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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123执112号

梁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1-04
所属地区
富川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梁龙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23执112号

被执行人:梁龙,男,1978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藤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梁龙犯盗窃罪并处罚金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6)桂1123刑初19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梁龙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的义务,经本院穷尽法律赋予的各项执行措施仍未能得到有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勇

审判员 何 捷

审判员 胡 斌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毛云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