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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2执462号

某支行、郭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某支行,郭某,赖某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2执462号申请执行人某支行。法定代表人胡某。委托代理人邹某。被执行人郭某。被执行人郭某。被执行人赖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某支行与被执行人郭某、郭某、赖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被执行人郭某、郭某、赖某暂无履行能力,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付 晓

审 判 员  王占富

审 判 员  江振宇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代

书记员  刘秋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