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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84民初122号

程雅君与孙秀萍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6-24
所属地区
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程雅君,孙秀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4民初122号

原告:程雅君,女,1959年8月9日出生,住宁安市。

被告:孙秀萍,女,1968年11月27日出生,住宁安市。

原告程雅君与被告孙秀萍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

原告程雅君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无法找到被告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雅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程雅君负担。

审判长 刘 钰

审判员 杨海鸥

审判员 孙国妍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梁晓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