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4民初122号
原告:程雅君,女,1959年8月9日出生,住宁安市。
被告:孙秀萍,女,1968年11月27日出生,住宁安市。
原告程雅君与被告孙秀萍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
原告程雅君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无法找到被告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雅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程雅君负担。
审判长 刘 钰
审判员 杨海鸥
审判员 孙国妍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梁晓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