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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5943号

徐家庭与朱远远、张青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3-05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家庭,朱远远,张青,李军强,郑玉玲,郑松涛,卞珊,高为旺,徐素婷,郑涛,徐九花,田启涛,杨晨丽,王治超,董沙沙,张欣,王丰,郭解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5943号

原告:徐家庭,男,汉族,1968年2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朱远远,男,汉族,1983年2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被告:张青,女,壮族,1990年1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被告:李军强,男,汉族,1979年5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被告:郑玉玲,女,汉族,1976年11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被告:郑松涛,男,汉族,1974年10月2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卞珊,女,汉族,1984年10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高为旺,男,汉族,1985年7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

被告:徐素婷,女,汉族,1978年5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

被告:郑涛,男,汉族,1980年12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被告:徐九花,女,汉族,1979年7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田启涛,男,汉族,1984年4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被告:杨晨丽,女,汉族,1985年7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

被告:王治超,男,汉族,1985年2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被告:董沙沙,女,汉族,1987年7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被告:张欣,男,汉族,1974年4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王丰,男,汉族,1985年10月16日出生,住河南项城市。

委托代理人:李民选,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解放,男,汉族,1986年1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

原告徐家庭诉被告朱远远、张青、李军强、郑玉玲、郑松涛、卞姗、高为旺、徐素婷、郑涛、徐九花、田启涛、杨晨丽、王治超、董沙沙、张欣、王丰、郭解放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受理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陈 瑛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丁丽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