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5667号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南路1000号新都会环球广场204-2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TWK11N(1-1)。
负责人:石银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显发,安徽瀛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兴山,男,汉族,1970年08月07日出生,单位职工,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本院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王兴山信用卡纠纷一案,案件审理中因被告王兴山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程 珧
审 判 员 李玥玥
人民陪审员 王庆杰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沈 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