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102刑初587号

李子官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子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02刑初587号公诉机关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子官,男,198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案发前系火车站派出所保安,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闽侯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9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鼓检公诉刑诉〔2017〕6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子官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19日1时14分许,被告人李子官酒后驾驶闽A×××××号小车沿二环路由北往南行驶至二环路象山隧道口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李子官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0.09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子官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李子官在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的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子官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子官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子官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林敏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周钰附本案判决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间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