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8执235号
申请执行人:李君玉,女,汉族,1972年1月5日出生,隆昌县人,居民,住隆昌县。
被执行人:李良彬,男,汉族,1981年8月12日出生,隆昌县人,个体户,住隆昌县。
被执行人:余倩,女,汉族,1982年10月15日出生,攀枝花市人,居民,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君玉与被执行人李良彬、余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采取多方查控措施发现被执行人李良彬、余倩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告知申请人本院已做到“五查一告知”,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付邦青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一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