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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延法执字第47号

李银河与延寿县加信镇金凤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银河,延寿县加信镇金凤村村民委员会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延法执字第47号申请执行人李银河,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延寿县加信镇金凤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黑龙江省延寿县。法定代表人李春雷,主任。本院在执行李银河与延寿县加信镇金凤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延春

审判员  郑玉琴

审判员  马跃雷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杜希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