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2执11663号申请执行人义乌市昶华织带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后宅街道大傅宅村158号。法定代表人傅佩仙,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义乌市卓达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佛堂镇义南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荣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义乌市昶华织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义乌市卓达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并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另外,经银行、房管处、车辆管理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经告知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吴 刚执 行 员 吴 坚执 行 员 金建兵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代
书记员 赵炜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