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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财保408号

郝晓峰、张志伟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7-12-23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郝晓峰,张志伟,漯河市卓信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财保408号申请人郝晓峰,男,汉族,1977年10月20日出生,住址郑州市。被申请人张志伟,男,汉族,1977年7月7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林州市。被申请人漯河市卓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舟山路4幢1-2层20号。法定代表人李俊涛。申请人郝晓峰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10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提供保函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志伟、漯河市卓信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000000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贺倩倩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淑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