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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11执744号

田浩言与开封市夷山执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7-11-23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田浩言,开封市夷山执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11执744号申请执行人田浩言,男,汉族,1991年3月20日生,住开封市禹王区。被执行人开封市夷山执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2016)豫0211民初22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田浩言自愿提供其位于开封市宋韵新城小区2栋2单元19层1901号房产为担保,查封被执行人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申请人田浩言提供担保的位于开封市宋韵新城小区2幛1单元31层3101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邢允波执行员  曹艳青执行员  郝珠霞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徐 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