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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81民初925号

王爱友与山东茂丰羊绒制品有限公司、李洪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6-25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爱友,山东茂丰羊绒制品有限公司,李洪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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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81民初925号原告王爱友,男,汉族,1966年11月12日出生,住河北省南宫市。被告山东茂丰羊绒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禹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82761875012N。法定代表人张德会,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李洪录,男,汉族,住山东。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爱友诉被告山东茂丰羊绒制品有限公司、李洪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爱友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洪录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王爱友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李洪录的起诉���

审 判 员 孙忠远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郝倩倩

书 记 员 石保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