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5729号
原告:张立国,男,196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长信,天津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月坛商业大厦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体育场路7号。
法定代表人:李彦生,职务:董事长。
原告张立国诉被告天津市月坛商业大厦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请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12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刚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