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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民初5729号

张立国与天津市月坛商业大厦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6-24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立国,天津市月坛商业大厦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5729号

原告:张立国,男,196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长信,天津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月坛商业大厦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体育场路7号。

法定代表人:李彦生,职务:董事长。

原告张立国诉被告天津市月坛商业大厦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请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12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刚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