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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23执133号

褚世海、山东九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6-24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褚世海,山东九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王得朋,王全林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23执133号

申请执行人:褚世海,男,1964年4月3日出生,住山东省东平县。

被执行人:山东九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749987-8。住所地东平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得朋,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得朋,男,1977年10月1日出生,住东平县。

被执行人:王全林,女,1971年4月5日出生,住东平县。褚世海申请执行山东九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王得朋、王全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2月4日作出的(2016)鲁0923民初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褚世海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通过法院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证券、银行、工商总局、网上银行、车辆登记信息,均无可供执行财产信息。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履行全部判决内容,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923民初7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庆超

审 判 员  何振玉助理

审判员  桑海军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