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4055号
原告:刘泰,男,1997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
被告:上海友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紫星路588号2幢2097号。
法定代表人:张小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鹏,该公司法务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泰与被告上海友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2日以双方已协议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周永明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陆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