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7执2935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武侯惠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谢伟明,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宜宾市众成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胡伟,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宜宾耀琪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伟,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胡伟被执行人四川昊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6859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5月10日受理成都市武侯惠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宜宾市众成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宜宾耀琪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胡伟、四川昊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宜宾市众成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宜宾市翠屏区南岸东区翡翠园X幢X层房房屋(宜宾市翠屏区字第XXXXXX**号)予以查封。
二、将被执行人宜宾市众成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宜宾市翠屏区中山街X号第X房产(宜宾市翠屏区字第XXXX**号)予以查封。。以上查封期限均为三年。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万品儒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志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