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222执600号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与张将博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张将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2执600号申请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负责人柳永,系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将博,男,汉族,生于1981年3月23日,住三门峡产业集聚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将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经查,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6出的(2016豫12**民初21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将博未能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将博人民币2075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武朋军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韩振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