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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80号之一

孙新遵、衡水时代创新工场建筑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新遵,衡水时代创新工场建筑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新遵,女,197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衡水时代创新工场建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问津街综合批发市场14栋1号房。被执行人衡水森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胜利西路2388号办公楼2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冀1102民初43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查封被执行人房产一套,因以上房产系轮侯查封,暂不能进入评估、拍卖程序,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造成本案无法继续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冀1102民初436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迎坤

审判员  宋明亮

审判员  张志博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于 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