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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5224号

陈振杰、魏新义等与翟春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7-08-01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陈振杰,魏新义,魏正川,翟春辉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5224号原告陈振杰,男,汉族,1994年7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原告魏新义,男,汉族,1954年6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原告魏正川,男,汉族,1949年7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翟春辉,男,汉族,1986年6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振杰、魏新义、魏正川与被告翟春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陈振杰、魏新义、魏正川在领取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的催缴诉讼费通知书后,在指定时间内仍未交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杨晓红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潘泳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