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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平泰电子有限公司与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8-03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当事人
青岛平泰电子有限公司,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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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内容山东省平度市���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0283民初5027号

原告:青岛平泰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康允。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志晓。

被告: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负责人:曹盛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旭刚,汉族,系该公司职工。

原告青岛平泰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青岛��泰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48558元,鉴定费2400元,共计50958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19日,原告将所有的鲁B×××××号北京现代轿车在被告处投保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包括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险期间自2016.9.27-2017.9.26日。2017年4月18日被保险车辆在平度市青岛路与广州路路口与一辆大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损,肇事车辆逃逸。事故发生后,原被告对赔偿数额无法达成一致。

被告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辩称,对原告的合理损失在保险赔偿限额内进行理赔,鉴定费、诉讼费属于间接损失,我司不予赔偿。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付给原告青岛平泰电子有限公司保险金35000元,于2017年8月12日前付清。如在本调解书约定的期限内未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4元,减半收取537元,由原告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晓峰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于倩倩申请执行期限为履
 行期届满二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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