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1行终2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叶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市岳麓区民政局,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金星北路一段517号。法定代表人龚毅夫,局长。委托代理人陈学文,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市民政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岳麓大道218号市政府第二办公楼3楼。法定代表人陈昌佳,局长。委托代理人兰旋,系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闵白秋,湖南环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叶丁因诉长沙市岳麓区民政局、长沙市民政局整改通知及复议决定一案,不服岳麓区人民法院(2017)湘0104行初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裁定认为:区民政局作出的《整改通知书》内容系责令戴爱群等四人对其非法建造的坟头进行平毁或限期迁出,恢复林地原貌。该《整改通知书》对原告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叶丁的起诉。叶丁不服,上诉称:被诉的《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仅送达给刘勇,违反法定程序,仅对刘勇生效,对其他当事人不生效,不是一个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文书。上诉人认为,上诉人与查处戴爱群等违规建造坟墓这一行政行为的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岳麓区民政局作出《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这一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对于岳麓区民政局不完全履行职责的违法行为,有权提出诉讼,有权请求法院对此予以纠正直至岳麓区民政局作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文书。请求:
一、撤销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7)湘0104行初1号行政裁定书;
二、撤销长沙市民政局《行政复议决定书》;
三、撤销岳麓区民政局的《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或者确认岳麓区民政局作出该《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四、限期岳麓区民政局依法重新作出处理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被上诉人长沙市岳麓区民政局作出的《整改通知书》内容系责令戴爱群等四人对其非法建造的坟头进行平毁或限期迁出,恢复林地原貌,该《整改通知书》对上诉人叶丁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上诉人无权就《整改通知书》提起行政诉讼。上诉人主张与查处戴爱群等违规建造坟墓这一行政行为的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如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应当通过其他途径主张权利。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原审裁定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不收取诉讼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光辉
审判员 柳志敢
审判员 王真铮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