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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2执61-2号

孙翠云、高培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翠云,高培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2执61-2号

申请执行人:孙翠云,女,196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

被执行人:高培军,男,196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本院在执行孙翠云与高培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高培军在单县国税局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高培军在单县国税局的工资收入180000元及相应利息。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剑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