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2执61-2号
申请执行人:孙翠云,女,196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
被执行人:高培军,男,196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本院在执行孙翠云与高培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高培军在单县国税局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高培军在单县国税局的工资收入180000元及相应利息。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剑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