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4执442号
申请执行人:庞红军,男,196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博山区。
被执行人:高飞,男,1988年2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芜市莱城区。庞红军与高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作出的(2016)鲁0304民初20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56824.59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送达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作出如下查控措施:2017年4月13日,本院发起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车辆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及车辆可供执行,本院向博山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高飞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庞红军也提供不出高飞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魏 巍
审判员 宋锡宽
审判员 张敬昌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雷合议庭笔录时间:
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八时三十分地点:博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合议庭
审判长:魏巍合议庭成员:魏巍、宋锡宽、张敬昌承办人:徐炳喜
书记员:李雷合议庭
审判长:庞红军与高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承办人汇报:庞红军与高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作出的(2016)鲁0304民初20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56824.59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送达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作出如下查控措施:2017年4月13日,本院发起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车辆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及车辆可供执行,本院向博山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高飞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庞红军也提供不出高飞的财产线索。承办人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恢复执行。魏巍:同意。宋锡宽:同意。张敬昌:同意。合议庭统一意见: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恢复执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