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内0426执146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男,汉族,农林牧渔劳动者,住所地赤峰市,证件号码×××。委托代理人张某,律师被执行人赵某。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执行刘某申请赵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翁民初字第503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赵某应支付申请人刘某案款92700.0元,承担执行费0.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赵某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7)内0426执14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韩武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韩月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