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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执200号

王立明与延边鑫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哲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7-16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立明,延边鑫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哲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1执200号

申请执行人:王立明,现住延吉市,公民身份号码为×××。

被执行人:延边鑫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哲虎,总经理。

被执行人:金哲虎,现住延吉市,公民身份号码为×××。申请执行人王立明与被执行人延边鑫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哲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2401民再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延边鑫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哲虎公告送达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王立明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2、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29600元、执行费2269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拒绝向本院申报财产。2017年6月7日,本院作出(2017)吉2401执200-1号执行裁定,一、查封被执行人金哲虎名下的位于延吉市光华路127-10号4单元103,产权证号为193257,产籍号为13-1-90,面积为39.87平方米房屋的产籍手续(轮候查封);

二、查封被执行人金哲虎名下的位于延吉市海兰路4单元301室,产权证号为665675,产籍号为3-16-124,面积为177.33平方米房屋的产籍手续(轮候查封)。2017年6月16日,本院作出(2017)吉2401执200号执行决定,一、将被执行人延边鑫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哲虎,企业组织机构代码为79111XXXX)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为二年;

二、将被执行人金哲虎(公民身份号码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为二年。2017年7月3日,申请执行人王立明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金哲虎名下的位于延吉市光华路127-10号4单元103,产权证号为193257,产籍号为13-1-90,面积为39.87平方米房屋的产籍手续的查封。同日,本院作出(2017)吉2401执200-2号执行裁定,解除对被执行人金哲虎名下的位于延吉市光华路127-10号4单元103,产权证号为193257,产籍号为13-1-90,面积为39.87平方米房屋产籍手续的查封。2017年7月3日,本院作出(2017)吉2401执200-3号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金哲虎妻子李清淑名下的房号为11-1-272-1-1,,产籍号为187633,面积为102.9平方米房屋产籍手续(轮候查封)。本院对被执行人延边鑫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哲虎的财产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延边鑫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哲虎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及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表示认可。2017年7月1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2401民再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立全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严吉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