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82执228号
申请人:艾忠和,男,1962年11月18日生,住开原市。
被执行人:陈岩,男,1974年5月12日生,住开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艾忠和与被执行人陈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岩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伟学
审判员 崔广强
审判员 陈 明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继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