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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8财保136号

郭慧娟、丁秀云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慧娟,丁秀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8财保136号

申请人:郭慧娟,女,199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思介,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丁秀云,女,196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申请人郭慧娟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丁秀云银行(信用社)的存款11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郭慧娟向本院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保单号:XXXXXXXX)的保函一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丁秀云银行(信用社)的存款117万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精一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丽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