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8执482号
申请执行人:白子良,男,1953年4月23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地址内蒙古赤峰市。
被执行人:丛海东,男,196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地址内蒙古赤峰市。本院在执行白子良与丛海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赤峰市两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承诺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给付执行标的款70775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经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四查,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和下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戈
审判员 祁 建 国
审判员 鲍文静
二0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胡 文 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