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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执5742号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孔磊、郭国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孔磊,郭国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5742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执行人:孔磊,男,1966年9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被执行人:郭国鹤,男,1974年5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本院在执行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孔磊、郭国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孔磊、郭国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5)闵民四(商)初字第62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孔磊、郭国鹤钱款人民币202,789.1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计算的债务利息,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宏伟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潘正权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