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刑更998号罪犯周德华,男,199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福建省永春县人,住福建省永春县。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5日作出(2015)永刑初字第1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德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五个月(刑期自2015年3月4日起至2023年8月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8500元;被告人周德华贩卖毒品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日作出(2015)泉刑终字第9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9月28日入监。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7年6月1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德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安心改造,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参加“三课”学习,劳动中积极肯干,较好完成生产任务。2016年监狱改造积级分子。2015年10月至2017年3月累计考核分1836分,获得表扬3次。本次减刑缴纳履行财产刑人民币9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等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周德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德华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3月4日起至2023年2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昂
审判员 兰 峻 锋
审判员 刘 涌 泉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洪燕琴(代)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