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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4执559号

高新平申请执行奇秀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新平,奇秀兰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559号

申请人:高新平,男,汉族

被执行人:奇秀兰,女,汉族本院在执行高新平与奇秀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奇秀兰未履行给付义务,尚有5.75万元未履行。经本院查控发现被执行人俩套住房与工资,由于被执行人奇秀兰在我院案件众多,所有财产已被别的案件查封与保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将被执行人奇秀兰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处以500元罚款,且五查结果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呼格 吉其

审判员 梁 海 荣

审判员 乌敦格日乐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八日

书记员 刘 少 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