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01民初2363号
原告:武永红,男,197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凯里市。
被告:田维勇,男,1987年6月30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三穗县。
原告武永红诉被告田维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
原告武永红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永红在诉讼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撤回起诉既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永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计60元,由原告武永红负担。
审判员 肖艳婷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萍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