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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6执368号

卢道洲、宁波万挺机械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卢道洲,宁波万挺机械工贸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06执368号申请执行人卢道洲,男,1963年2月7日出生,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被执行人宁波万挺机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霞浦永定河路7-8号1幢1号106室,组织机构代码:583998772。法定代表人陈万挺。申请执行卢道洲与被执行人宁波万挺机械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申请执行人卢道洲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于2017年0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宁波万挺机械工贸有限公司给付110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院认为,经依法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206执36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薛天祥

代理

审判员  虞文君

代理

审判员  朱奭慈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代

书 记员  余今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