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1执132号申请执��人叶绍宗,男,1934年3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叶江军,男,1957年7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绍宗与被执行人叶江军赡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叶江军因犯罪正在监狱服刑,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执行人员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确认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1121执13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林 蔚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代
书记员 孙肖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