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2民初3354号
原告:王晓岚,女,197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建军,赤峰市长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锐锋,男,1970年6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汉族,职业不详,住赤峰市。
原告王晓岚与被告王锐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晓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建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锐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晓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1年3月29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3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一枚。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绝给付。被告王锐锋未作答辩。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3月2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此款经原告催要未果,为此,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其向本院提供的借条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对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上述法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王锐锋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王晓岚借款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31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锐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艳娟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褚作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