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4民初282号原告威琅电气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人民路889号淮海中华大厦2703室。法定代表人赵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欧阳涛,上海林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三元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铁骑山路66号。法定代表人张杰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威琅电气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三元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已和解而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
原告基于与被告已和解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琅电气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80元,减半收取75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 芹
人民陪审员 曹显宁
人民陪审员 张 静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孙明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