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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4民初282号

威琅电气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青岛三元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1-05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威琅电气贸易(上海)有限公司,青岛三元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4民初282号原告威琅电气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人民路889号淮海中华大厦2703室。法定代表人赵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欧阳涛,上海林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三元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铁骑山路66号。法定代表人张杰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威琅电气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三元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已和解而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

原告基于与被告已和解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琅电气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80元,减半收取75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 芹

人民陪审员  曹显宁

人民陪审员  张 静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孙明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