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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刑初920号

蒋娜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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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渝0105刑初920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娜,女,1977年8月19日出生于重庆市渝中区,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江北区。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5年8月3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2年1月2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7月4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5月10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7年5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北检刑诉〔2017〕10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娜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程序。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10日4时许,被告人蒋娜携带1包净重15.04克的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在重庆市江北区五里店北城X路X号的工商局综合楼第X楼被民警捉获。 被告人蒋娜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且系累犯及毒品犯罪的再犯,建议判处蒋娜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蒋娜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娜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蒋娜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5日起至2018年1月24日止。) 二、缴获的毒品予以没收。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刘 懿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曹晓燕 王雪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