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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06民初10344号

海南新温泉宾馆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6-12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海南新温泉宾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琼0106民初10344号起诉人:海南新温泉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龙昆北路。

法定代表人:曾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岩锋,该司职员。2017年6月15日,本院收到海南新温泉宾馆有限公司的起诉状。本院要求起诉人海南新温泉宾馆有限公司补交送达仲裁法律文书的送达回执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手续等相关材料。2017年7月5日,起诉人向本院补交了相关材料。起诉人海南新温泉宾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许海涛向起诉人退付已由起诉人代行被扣付许海涛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合计2436.40元;2、本案诉讼费由许海涛承担。事实和理由:由于许海涛向海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海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琼劳仲调字[2011]第496号仲裁调解书裁决许海涛与起诉人存在劳动关系。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为执行法院,根据上述仲裁裁决书、海口市社会保险事业局作出的个人补收明细信息表和海南省海口市地方税务局作出的税收缴款书,将起诉人拖欠时间属期为2003年2月至2006年11月的社会保险费总额20286.30元向起诉人执行并已从起诉人账户扣付。该20286.30元包括许海涛个人应缴纳的2436.40元社会保险费和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两部分,许海涛个人应缴纳社会保险费为2436.40元,其中养老保险费1219.66元、医疗保险费968.68元、失业保险费248.06元。鉴此,请求法院判决许海涛将其个人应缴纳的2436.40元退还起诉人。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因与许海涛劳动争议纠纷,于2017年4月19日向海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海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5月23日作出琼劳人仲不字(2017)第28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起诉人其请求事项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范围,不予受理。如起诉人不服,可在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起诉人于2017年5月27日收到上述通知书后,如不服,则应自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日即2017年6月11日前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人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起诉,已超过法定期限,应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对海南新温泉宾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国娟

审判员张萍

人民陪审员邢益长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邱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