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民申1040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一道河中路,组织机构代码70543206-2。
法定代表人:朱玉宏,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伟,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该公司法律事务部主管。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贺影,女,1961年5月6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西路269#电力明园金樟苑4#楼6#楼4104室。
负责人:段学红,该分行副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佳,安徽吴咸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岩岩,安徽吴咸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邮政集团阜阳市分公司(原安徽省邮政公司阜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中路176号。
法定代表人:田斐,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子林,该分公司综合办公室副主任。再审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刘贺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中国邮政集团阜阳市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阜��一终字第014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在刘贺影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档案是否存在的前提下,违法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判决三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错误。刘贺影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人保管其档案,更没有证据证明申请人将其档案遗失。刘贺影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二审判决申请人承担连带责任错误。即使存在损失,也应当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请求再审本案。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阜阳市分公司提交意见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刘贺影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我公司将其档案遗失,二审在没有查清案件事实的情况下,就认定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错误。刘贺影于1999年分配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上班,即使存在损失,也应当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中国邮政集团阜阳市分公司三家单位系原阜阳市邮电局分立改制而来,均对刘贺影于1985年8月参加工作的事实予以认可。因刘贺影的档案中没有办理正式招(录)为国家正式职工的相关材料,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只能自1993年7月起计算刘贺影的基本养老保险。人事档案材料应由所在单位保管,因档案保管不善,刘贺影无法自1985年8月起核定基本养老保险,故刘贺影的损失应由用人单位予以赔偿。原审据此判令中国电信股份有���公司阜阳分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中国邮政集团阜阳市分公司连带赔偿刘贺影的退休金损失,并无不当。综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权伟灵
代理
审判员 王旭染
代理
审判员 丁 铎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梁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