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10174号
原告:宜宾兴强电器配件厂,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白沙白沙湾899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775807491N。执行事物合伙人:王洁。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蓉,女,196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系该厂员工。
被告:中山市明越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起湾东路66号第一、二卡,注册号442000000215020。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宾兴强电器配件厂诉被告中山市明越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宾兴强电器配件厂以被告中山市明越电气有限公司已付清全部货款为由,于2017年7月12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宜宾兴强电器配件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宾兴强电器配件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6元,减半收取333元(原告宜宾兴强电器配件厂已预交),由原告宜宾兴强电器配件厂负担。
审判员 李静敏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唐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