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411刑初360号公诉机关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文刚,男,1982年2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北省天门市。因本案于2017年2月28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辩护人唐红民,浙江联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秀检公诉刑诉[2017]3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文刚犯诈骗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文刚及辩护人唐红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期间,被告人蒋文刚在杭州、嘉兴多地的网吧、厕所等公共场所张贴印有联系电话137××××1707的色情小广告。2017年2月16日,被害人田某在嘉兴市秀洲区象贤小区家中拨打137××××1707电话找小姐,被被告人蒋文刚以押金、服务费、保证金等名义骗取3700元。同日,被害人葛某在杭州市西湖区铂悦蓝湾酒店内拨打137××××1707电话找小姐,被被告人蒋文刚以同样的方式骗取1300元。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蒋文刚已退赔二被害人经济损失。上述事实,被告人蒋文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经当庭质证的微信交易记录、通话记录、话费单、退赔书、收条等书证,证人周某证言,被害人田某、葛某陈述,提取笔录、照片,到案经过及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文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5000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蒋文刚能自愿认罪、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蒋文刚系初犯、已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等,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酌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蒋文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六千元(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王业剑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丽黎?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2-?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