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苏0116执1921号本院在受理申请人胡国龙与被执行人钟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3)、(4)、(5)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钟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来自
申请人胡国龙与被执行人钟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决定书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苏0116执1921号本院在受理申请人胡国龙与被执行人钟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3)、(4)、(5)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钟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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