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刑更358号罪犯张德维,男,1970年9月18日出生,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汉族,中技文化,现在四川省xx监狱服刑。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0日作出(2014)攀刑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德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5873元;追缴非法占有被害人的现金人民币9000余元。
被告人张德维不服,提出上诉。经本院二审审理,于2014年12月25日以(2014)川刑终字第4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被告人张德维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宣判后即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四川省xx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经四川省监狱管理局于2017年4月28日审核同意,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xx监狱认为罪犯张德维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改造,没有故意犯罪,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德维于2015年3月10日被交付执行。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已经届满。其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无故意犯罪。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德维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罪犯张德维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无期徒刑的刑期自死刑缓期二年期满之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卢 忠
审判员 任冀川
审判员 何 丛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卢 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