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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1民初1957号

张刚要与戴祖凤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刚要,戴祖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521民初1957号

原告:张刚要,男,197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彦,当涂县石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戴祖凤,男,197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当涂县。

原告张刚要诉被告戴祖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吴宗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刚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戴祖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刚要诉称:2015年8月30日前,原告召集了一帮工人为被告承包的马鞍山市达观天下小区建设工程清扫建筑垃圾、干小工活等,后因被告资金周转困难,于2015年8月30日就拖欠工资款出具了一张欠条交由原告收执,之后被告给付了10000元,余款经多次催要,至今未付。故诉请判令:1.被告戴祖凤支付原告张刚要工资126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戴祖凤未进行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5年前后,张刚要应戴祖凤之求,召集几位农民工,为戴祖凤承包的马鞍山市达观天下小区建设工地清扫建筑垃圾、干小工活等。2015年8月30日,戴祖凤出具欠条一张交张刚要收执,欠条载明“今欠到达观天下清扫小工工资贰万贰千陆”。后仅给付10000元。余款催讨不成,以致成讼。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戴祖凤出具的欠条、本院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张刚要递交的由戴祖凤出具的欠条,能够证明张刚要、戴祖凤之间存在着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张刚要诉请支付工资,当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戴祖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刚要工资126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元,由被告戴祖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宗和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汪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