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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11民初3986号

3986王培与王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王培,王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5民初4592号

原告:内蒙古金宏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乌兰小区A2一层。

法定代表人:程海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青,女,系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姜霞,现住呼和浩特市。

原告内蒙古金宏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金宏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内蒙古金宏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文奇

二○一七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邱锐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