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5民初4592号
原告:内蒙古金宏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乌兰小区A2一层。
法定代表人:程海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青,女,系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姜霞,现住呼和浩特市。
原告内蒙古金宏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金宏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内蒙古金宏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文奇
二○一七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邱锐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