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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民初5329号

褚宏海与赵昱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7-11-13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褚宏海,赵昱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5329号

原告:褚宏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磊,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昱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庆堂本院在审理原告褚宏海与被告赵昱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褚宏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褚宏海负担。

审判员  侯向东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薛明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