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5329号
原告:褚宏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磊,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昱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庆堂本院在审理原告褚宏海与被告赵昱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褚宏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褚宏海负担。
审判员 侯向东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薛明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