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21民初1826号
原告:六盘水畅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荷泉路18号河滨苑H4座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16754473388M。
法定代表人:刘汉国,系该公司经理。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杨昭,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邱钦实,1985年10月30日生,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六盘水畅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邱钦实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有限纠纷一案中,原告六盘水畅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诉请被告主体有误,需另行起诉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六盘水畅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六盘水畅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 峰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程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