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02刑初414号公诉机关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佟文柱,男,1971年3月19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人佟文柱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4月10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逮捕。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以通崇检诉刑诉(2017)4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佟文柱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建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佟文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5年9月,段强(化名孙伟)、朱森林(均另案处理)共谋,由朱森林利用房屋中介身份寻找房源,段强负责联系急需资金的客户,采取由需要资金的客户通过朱森林、段强的介绍购买被害人房产,接着由朱森林、段强支付购房的首付款,并承诺一定期限内由朱森林带着购房人去银行办理贷款结清尾款,待骗得房屋过户后,朱森林等人用房产证做民间抵押借款,抵押款项由朱森林、段强支配。2015年11月,被告人佟文柱经人介绍认识了段强。2015年12月2日,朱森林、段强向被害人陈某谎称佟文柱有意购买其位于本市崇川区金辉花园16幢605室的房屋、阁楼及车库。后朱森林谎称陆伟是佟文柱的朋友,与陈某谈妥房价为人民币96.8万元,陆伟代佟文柱签订房屋买卖协议。2015年12月3日,朱森林借款支付近30万元首付及契税,并向陈某谎称尾款由佟文柱通过银行贷款结清;佟文柱亦配合朱森林谎称自己系做五金生意意欲在南通定居,与陈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将房屋过户其名下。2015年12月10日,朱森林、佟文柱等人将该房产向南通金典典当有限公司抵押借款90万元,扣除利息10万元后,朱森林、段强将其中的50万元用于运作其他房产,剩余的30万元被朱森林用于还债和挥霍。至案发,尚有人民币66.8万元尾款未支付。2017年4月10日,被告人佟文柱被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佟文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人举证的被告人佟文柱的户籍证明,被告人佟文柱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公安机关的调取证据清单、协助查询通知,银行账户明细,涉案房产交易资料以及登记资料,抵押借贷合同,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佐证,上述证据经庭审调查核实,均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佟文柱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佟文柱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佟文柱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佟文柱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佟文柱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0日起至2021年4月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此款由被告人佟文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履行)。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犯罪所得人民币668000元,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周怀洲
代理
审判员 王 林
人民陪审员 缪 华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 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