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1167号申请执行人朱昌龙。被执行人中海国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北京市平谷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平谷园兴谷A区9号-13-33。法人代表:李少新朱昌龙申请执行中海国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朱昌龙依据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14民初15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此案后,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中海国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2017)京0114执116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董闻昕
审判员 李洪生
审判员 刘有昌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焕然 来源: